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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陆小民与顾建军、郑红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陆小民。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顾建军。被告:郑红群。被告:王忠跃。原告陆小民与被告顾建军、郑红群、王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顾建军、郑红群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王忠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12日,顾建军向陆小民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3年9月11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王忠跃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顾建军与郑红群系夫妻,于1995年5月5日登记结婚。借款至今,顾建军、郑红群分文未还,王忠跃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建军、郑红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陆小民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二、被告王忠跃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顾建军、郑红群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顾建军、郑红群负担,被告王忠跃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