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嵇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287号原告嵇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嵇某负担。审 判 长 符广友审 判 员 陈玉胜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阮红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