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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民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嵇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287号原告嵇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嵇某负担。审 判 长  符广友审 判 员  陈玉胜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阮红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