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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柏良与被告彭乐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良,张鑫,彭乐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张柏良,男。原告张鑫,男。委托代理人江新民,沅江市和谐法和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反驳、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领取赔偿款项。被告彭乐群,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沅田路160号。负责人胡胜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良与被告彭乐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柏良、张鑫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良、张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柏良、张鑫承担。审判员  汪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