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辛大国与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大国,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01号原告辛大国。被告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大国与被告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大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大国申请撤回对被告程亮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大国撤回对被告程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玉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