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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武艳芝与滦南利民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武艳芝。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滦南利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扒齿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耀臣,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建伟,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武艳芝因与被申请人滦南利民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艳芝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武艳芝的合法权益。由于滦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认为武艳芝不能从滦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拒绝支付该款项,导致武艳芝无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本院认为:原审调解书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符合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武艳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艳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