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蔡标选、朱铭与朱铭、董碧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287号原告蔡标选,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铭,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董碧真,女,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标选与被告朱铭、董碧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标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铭、董碧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标选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铭、董碧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标选撤回对被告朱铭、董碧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标选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天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沈银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