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7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莲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惠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莲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惠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876号原告重庆市莲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3号加工楼6号楼-336,组织机构代码59924474-8。法定代表人李桃芳。被告重庆惠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隆鑫钢材市场B13栋4、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234-X。法定代表人叶美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莲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惠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莲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惠康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元,由原告重庆市莲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雁苗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简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