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弋执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00591-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弋民一初字第00234号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亚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