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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亮等人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亮,白申,丁尚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623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亮,男,1982年7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街道吴八家子村,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曾于2009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申,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花园。曾于2006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18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丁尚臣,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文竹街。曾于2008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9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7月17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亮、白申、丁尚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苏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白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丁尚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亮、白申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亮、白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亮、白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亮、白申撤回上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金玉芹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天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