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乔支坤、鞠某某、候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支坤,鞠某某,侯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支坤,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辩护人石贤平,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鞠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卓,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被告人侯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辩护人胡春波,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支坤、鞠某某、侯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东志的委托代理人郭善志、被告人乔支坤及其辩护人石贤平、被告人鞠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卓、被告人侯某甲及其辩护人胡春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在被告人乔支坤的指使下,被告人侯某甲、鞠某某、鞠復余(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分别通过将一份伪造的居民安置补偿协议书抵押给被害人陈某某(男,39岁)的方式,从陈某某处均分别骗取借款人民币126,000.00元。侯某甲、鞠某某、鞠復余将所得全部赃款均交给乔支坤,并由乔支坤将赃款用于其在建工程项目中。综上,被告人乔支坤共诈骗3起,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78,000.00元,被告人鞠某某、侯某甲分别参与诈骗1起,所得赃款均为人民币126,000.00元。被告人侯某甲于2014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被告人鞠某某于2014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被告人乔支坤于201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乔支坤、鞠某某、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支坤系主犯,被告人鞠某某、侯某甲系从犯。被告人乔支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支坤、鞠某某、侯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如被告人乔支坤、鞠某某、候配超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如不能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对各被告人进行处罚;被告人乔支坤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支坤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乔支坤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请求对被告人乔支坤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鞠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无前科劣迹,系从犯,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请求对被告人侯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乔支坤为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钱款,伪造了三份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分别让被告人鞠復余(另案处理)、鞠某某、侯某甲在协议书上签字,又分别让鞠復余、鞠某某、侯某甲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害人陈某某(男,39岁)处,用伪造的补偿协议书抵押给被害人陈某某,从陈某某处分别骗取借款人民币126,000.00元。侯某甲、鞠復余(另案处理)、鞠某某将所得全部赃款均交给乔支坤。综上,被告人乔支坤共诈骗3起,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78,000.00元,被告人鞠復余、鞠某某、侯某甲分别与乔支坤参与诈骗1起,所得赃款均为人民币126,000.00元。被告人侯某甲于2014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被告人鞠某某于2014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被告人乔支坤于201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侯某甲退还了赃款126,000.00元;被告人鞠某某退还了赃款20,0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乔支坤、鞠某某、侯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2月15日,陈某某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2012年10月,乔支坤、鞠復余(另案处理)、鞠某某、侯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19楼,以假的居民安置补偿协议书为抵押给其的方式,诈骗其钱款50万元。被告人乔支坤于201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被告人鞠某某于2014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被告人侯某甲于2014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二份:被告人鞠某某、侯某甲诈骗被害人陈某某钱款时所抵押的伪造的安置补偿协议书;4、借款协议二份:被告人鞠某某以其名下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房作抵押,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乔支坤归还利息后,实际骗取借款为人民币126,000.00元);被告人侯某甲以其名下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房作抵押,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乔支坤归还利息后,实际骗取借款为人民币126,000.00元);5、卖房协议书二份:被告人鞠某某以人民币150,000.00元(乔支坤归还利息后,实际价格为人民币126,000.00元)的价格将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的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房一处卖给陈某某;被告人侯某甲以人民币150,000.00元(乔支坤归还利息后,实际价格为人民币126,000.00元)的价格将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的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房一处卖给陈某某;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送检的二份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村民委员会”印文均不是印章直接盖印形成;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乔支坤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5日刑满释放;8、辨认笔录:经陈某某辨认,乔支坤、鞠某某、侯某甲是诈骗其钱款的人;9、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本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19楼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其和鞠復余(另案处理)、鞠某某、侯某甲都是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东福村大乔家窝堡的农民。2012年1月20日,村里动迁,几人都与平新镇东福村村委会签订了“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当时政府给鞠復余、鞠某某、侯某甲各面积80平米的房子。2012年10月9日,乔支坤、侯克昌拿着一份侯克昌儿子侯某甲的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向其借钱,侯克昌说他儿子侯某甲有事,能不能由他代表侯某甲签名借款,其说必须侯某甲本人来签字才能借钱。他们俩就把侯某甲找来了,到这后侯某甲看了其拿出的借款协议和买卖协议,就签名了。在其这借了150,000.00元。2012年10月16日,鞠復余、鞠某某找到其,以抵押给其该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方式,向其借钱。鞠復余、鞠某某各向其借款150,000.00元(乔支坤归还利息后,实际骗取借款为人民币126,000.00元)。当时商定利息为8分利,这几个人通过乔支坤还了其两个月利息。借给几人钱的时候安置房屋还没有盖好,2013年9月份,动迁房盖好后其带着四人给其的补偿协议书去抓房号,村里告诉其这四个补偿协议书都是假的,其找着四个人也找不到了;10、证人于某某的证言:2012年10月份,乔支坤和侯克昌拿着一份侯克昌儿子侯某甲的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向陈某某借钱,侯克昌说他儿子侯某甲有事,能不能由他代表侯某甲签名借款,陈某某说必须侯某甲本人来签字才能借钱。他们俩就把侯某甲找来了,到这后侯某甲看了借款协议和买卖协议后就签名了。陈某某在柜子里拿出150,000.00元给了侯克昌。当时约定8分利,后来还了两个月利息。鞠復余、鞠某某骗陈某某借款的时候其在场,二人都拿着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向陈某某借钱,当时约定8分利,还了两个月利息;11、证人郎某某的证言:2012年9月3日,鞠某某将她的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补偿她的安置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因为当时该房屋未建成。鞠某某授权其代替她去抓的房号,2013年9月14日,其让其父亲郎士贵在鞠某某的陪同下一起去村里抓的房号,鞠某某的这套安置房就归其所有了,房屋的地点是绿地世纪新城53号楼4单元401室;12、证人侯某乙的证言:本人系侯克昌的父亲,侯某甲的爷爷。东福村与侯某甲签订安置房协议的时候是其签的字,这套房子原本是其的,其看侯某甲父母离婚,挺可怜的,就把这套房子给他了,所以盖的是他的名章。侯某甲知道这件事,也知道其已经替他签订了安置房协议,现在这套安置房协议原件在其手里,因为侯某甲的父亲侯克昌不务正业,其不敢把安置房协议原件交给侯某甲,怕被侯克昌给败坏没了,侯某甲知道安置房协议原件在其手里;13、被告人乔支坤的供述:2012年8月份,其在肇东承包了一个工程,因手头缺钱,其就通过其朋友于某某找到陈某某,于某某说在陈某某处借钱还需要有抵押物,其就打算在陈某某处借钱。其先找的侯克昌帮忙担保,侯克昌说他自己没有房子,但是他儿子侯某甲有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但是这些手续在他父亲侯某乙手里,拿不出来。其就让鞠復余那一套真的补偿协议书到平房区一个复印社印了一套,随后其拿着复印的补偿协议书和侯克昌来到陈某某处借款,但是陈某某说必须要侯某甲本人来签字才能借钱,所以其又把侯某甲接来签的字,才从陈某某处借了钱,随后还了两个月利息,一共从陈某某处拿了126,000.00元。工程的钱还是不够,其就让鞠復余又印了补偿协议书,并让鞠復余、鞠某某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分别去陈某某处借钱,鞠復余、鞠某某各借到126,000元。其知道用假的回迁房补偿协议去借钱是违法的,但当时工地需要钱没办法;14、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2012年夏天,其姐夫乔支坤搞工程需要用钱,让其用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到一个姓郎的(经证实为郎某某)人那里抵押借款,其同意了,乔支坤和姓郎的(经证实为郎某某)人谈的,其和乔支坤一起去签的协议。2012年10月份,其父亲鞠復余说还要为乔支坤搞工程借款,并让其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红旗茂”对面的二楼,这里是陈某某开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陈某某处,其用其父亲鞠復余印的写有其名字的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抵押给陈某某,从陈某某处借的钱,其不知道借了多少钱,钱给乔支坤了,其就是签个字,签完字就走了。当时在场的人还有其父亲鞠復余;15、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2012年10月份,其父亲侯克昌的朋友乔支坤向其父亲借钱,乔支坤想拿自己的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抵押借钱,其父亲就同意了。过了几天,乔支坤找到其,将其带到平房区新疆街219楼陈某某处,乔支坤拿了一份平新镇东福村村屯自主改造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给陈某某,其就在借款协议和买卖协议上签了字,从陈某某处借了126,000.00元,这些钱给乔支坤了。其知道抵押给陈某某的补偿协议是假的,但乔支坤向其父亲借钱,其父亲没钱,其父亲让其用这个假的补偿协议向陈某某借钱,所以其明知道补偿协议是假的,也得帮忙。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支坤分别伙同被告人鞠某某、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支坤伙同被告人鞠某某、侯某甲在各自的诈骗犯罪中系共犯。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乔支坤均系主犯,被告人鞠某某、侯某甲在伙同乔支坤的诈骗犯罪中均系从犯。被告人乔支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支坤、鞠某某、侯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系从犯,且退还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系从犯,且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支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侯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乔支坤将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的赃款未赔偿的部分,人民币23.2万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立新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条如下: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