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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XX诉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汪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983号原告陈XX,女。被告汪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审判员  王元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冉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