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XX诉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汪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983号原告陈XX,女。被告汪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审判员 王元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冉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