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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655号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冯艳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绪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岳大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