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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熊代秀与陈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代秀,陈端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758号原告熊代秀,女,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杜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付超,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端坤,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代秀诉被告陈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代秀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楚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