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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广金申请国伟、于国春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金,国伟,于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孙广金,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国伟,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于国春,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利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孙广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国伟、于国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