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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于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先后七次至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双山街道办事处、刁镇、官庄镇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16931元。(详见盗窃情况一览表)2015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章丘市刁镇沈家小区1号楼2单元楼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一宗、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王某某、王某冰、王某莉、曹某霞、孟某甲、孟某乙、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赃款16931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某1104元,发还被害人王某冰155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莉1886元,发还被害人曹某霞1495元,发还被害人孟某甲2660元,发还被害人孟某乙3784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44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琦于某某盗窃情况一览表序号案发时间作案地点被害人盗窃财物鉴定价值(元)备注12015.02.06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柳沟社区10号楼2单元楼道王某某神州行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104销赃22015.03.21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王西公寓5号楼2单元楼道王某冰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550销赃32015.04.05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公寓楼7号楼2单元楼道内王某莉三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886销赃42015.04.07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公寓楼1号楼3单元楼道内曹某霞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495销赃52015.05.19章丘市刁镇左家小区7号楼5单元配套房门口孟某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660销赃62015.06.08章丘市官庄镇官庄社区1号楼1单元楼下孟某乙大运牌摩托车一辆3784销赃72015.06.28章丘市官庄镇吴家社区高层B座地下车库刘某某隆鑫牌摩托车一辆4452销赃合计1693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