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醒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都乐门餐饮实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张醒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都乐门餐饮实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5]第7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都乐门餐饮实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醒军支付工资等共计5241.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存款532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其中527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元已作为执行费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结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5]第72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5]第72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