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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771号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玉山镇红峰路昆城中欣广场2幢31号房。法定代表人吕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良方,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卫东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