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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异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若明与被执行人周勃光、毛细娇民间借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异字第3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李桥林,女。申请执行人谢若明,男。被执行人周勃光,男。被执行人毛细娇,女,系周勃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若明与被执行人周勃光、毛细娇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根据生效的娄底市仲裁委娄仲星裁字(2014)50号裁定书作出(2015)娄中执字第65-2号执行裁定,案外人李桥林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桥林称:你院裁定拍卖的娄星区育才路西侧(星海名都国际)第C***栋A**室的房产与我申请法院拍卖原已抵押给我的同栋A***室虽为二套房产,因该二套房产主人系父女关系,即A��**室为被执行人周勃光A***室为其女儿周文笛。父女之间为居住方便,已将二套房子之间的隔墙打通,装修成一套客厅、厨房和电路、水管都进行了合并,现你院若先拍卖A***室,必然会影响对A***室亦即异议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害,故请求你院中止对A504室的拍卖,或与我申请执行的另案并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勃光夫妇在本市娄星区育才路西侧贤童街(星海名都国际)第C***栋购有二套房产,一为A***室登记在该夫妇名下,产权证号为S******/S********,建筑面积为161.07m2,一为A***室、登记在该夫妇女儿周文笛名下,产权证号为S*******,建筑面积161.57m2。周勃光父女为方便居住,将2套房子之间的隔墙打通,将两客厅合并为一,水、电、气亦进行了合并。还对上述合二为一的房子进行了整体装修��装修时又将A***的厨房改成了住房。2013年11月28日,周勃光夫妇向申请执行人谢若明借款52万元,期限一年,将A***室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2014年3月5日,周勃光夫妇向李桥林借款55万元,期限一年,其女儿周文笛以A504室作为抵押担保,并与李桥林签订了由其父女三人签字的《承诺书》,同日还办理了他项权证,由于周勃光夫妇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谢若明、李桥林借款本息,二人先后向娄底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娄仲星裁字(2014)50号裁产,裁令周勃光、毛细姣向谢若明借款360076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3月16日又作出娄仲星裁字(2014)38号裁决,裁令周勃光、毛细姣、周文笛偿还李桥林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由于谢若明与周勃光、毛细姣民间借贷案裁决在先,谢若明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5)���中执字第65-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周勃光、毛细姣所有的座落于娄底市娄星区育才路西侧贤童街南侧C***栋A***星海名都国际(C***栋A***,产权证号为S******/S2******号)房产。本院认为,本院所拍卖的周勃光夫妇所有的房产虽与其女儿周文笛所有的房产在装修时违规合二为一,但整体结构并未遭到破坏。本院按周勃光所住房屋图纸标明的面积和界限进行拍卖,并不会对周文笛所有的房屋造成损害和破坏,且异议人李桥林作为周文笛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所抵押的房产也在另案申请拍卖中,无论二房屋是先后拍卖,还是同时拍卖,对双方都不构成实际上的影响。至于该两套房屋拍卖后,如何恢复原状,是买受人的事,与李桥林无涉,李桥林以此对本案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桥林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俨审判员 谢 俊审判员 陈溪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