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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季健与王亚琴、太平洋保险公司启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健,王亚琴,太平洋保险公司启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季健。被告王亚琴。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576号。本院受理原告季健与被告王亚琴、太平洋保险公司启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健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季健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