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曾年春与邓玉兰、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年春,邓玉兰,张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曾年春。被执行人邓玉兰。被执行人张玉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年春与被执行人邓玉兰、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 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