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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立志与被执行人刘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立志,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赖立志,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刘超,男,1991年1月17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刘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