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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五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某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洛阳某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五初字第49号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某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某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0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洛阳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博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