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裘长利申请执行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长利,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裘长利。被执行人刘明。申请执行人裘长利与被执行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龙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裘长利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裘长利与被执行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舟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