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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俊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泸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绰号“火雀”,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雷欣、戚瑞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赵俊在泸西县中枢镇“炫宇”网吧,以每颗40元的价格卖了5颗毒品“小马”给付XX。2.2015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俊在泸西县中枢镇阳光花园小区,以每颗40元的价格卖了8颗毒品“小马”给方X。3.2015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赵俊在泸西县中枢镇“炫宇”网吧,以每颗40元的价格卖了5颗毒品“小马”给刘X。4.2015年5月19日22时许,民警在泸西县中枢镇“炫宇”网吧内查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赵俊,并从其牛仔裤袋内查获毒资人民币2270元及红色毒品可疑物21颗。后经鉴定送检毒品可疑物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净重2.1克。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俊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72克,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称他只于2015年5月19日贩卖过毒品“小马”给付XX,5月17日未贩卖。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赵俊在泸西县中枢镇“炫宇”网吧、阳光花园小区贩卖毒品“小马”给付XX、方X、刘X共计18颗。2015年5月19日22时许,民警在泸西县中枢镇“炫宇”网吧内查获赵俊,并从其牛仔裤袋内查获毒资人民币2270元及红色毒品可疑物21颗,经称量净重2.1克,民警从中抽取2颗(约重0.18克)送检,经鉴定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泸西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泸西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20日进行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19日22时许,民警在泸西县中枢镇“炫宇”网吧内排查时发现可疑人员赵俊,遂将赵俊带至泸西县公安局进行调查,从赵俊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1颗和现金人民币2270元。并提取赵俊尿液经吗啡、甲基苯丙胺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进行尿检,检测结果为阳性。3.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5月19日23时许,民警对赵俊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经检查,赵俊右手有两处陈旧性缝合创口、赵俊右侧前裤袋内有毒品可疑物21颗、左侧裤袋内有人民币2270元。4.证人付XX证言,证实2015年5月17日15时许,他到泸西县中枢镇“炫宇”网吧找一个绰号“火雀”的男子花了200元钱购买了5颗毒品“小马”,每颗40元。后将毒品吸食了。5.证人方X证言,证实他的绰号叫“多指”。2015年5月18日19时许,张XX打电话给他,叫他帮忙找“火雀”买毒品“小马”,他去到中枢镇阳光花园小区张XX家楼下,张XX从楼上丢了200元钱给他,他拿着钱去到阳光花园大门口找“火雀”买了8颗毒品“小马”,每颗“小马”是40元,200元能买5颗,张XX叫他拿8颗,差“火雀”3颗的钱。他买好返回走到张XX家楼下时被民警查获,并从他的右裤包内搜出8颗毒品“小马”。6.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他拿了200元钱给绰号叫“多指”的小伙子帮他去买毒品“小马”。5月19日22时许,他在“炫宇”网吧被公安查获,民警检测后呈阳性,即吸食过毒品。7.证人刘X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19时许,“马屎龙”打电话给他,叫他去找“火雀”买毒品“小马”来吸食,他电话联系了“火雀”,他就去“炫宇”网吧找“火雀”以200元购买了5颗毒品“小马”,买好后,他和“马屎龙”去他家吸食了毒品,之后两人又去“炫宇”网吧上网,上网过程中被民警查获。8.提取毒品记录、称量记录,证实2015年5月20日0时许,民警从赵俊身穿的牛仔裤右前侧裤包内袋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1克,并提取2颗约重0.18克的红色的毒品可疑物送检。9.鉴定意见及告知,证实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颗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已告知被告人赵俊。10.辨认笔录,证实付XX、刘X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赵俊就是贩卖过毒品“小马”给他的绰号叫“火雀”的男子。张XX辨认出方X就是他给钱去买毒品“小马”的绰号叫“多指”的人。11.扣押决定书、清单、移送清单,证实泸西县公安局扣押了2.1克毒品可疑物和毒资人民币2270元。毒资依法移送至本院。12.通话清单,证实赵俊的手机号(136********)自2015年5月15日至5月19日期间与手机号135********(刘X)联系频繁;5月17日与137********(付XX)联系过一次。方X的手机号(150********)2015年5月18日多次与手机号136********(赵俊)、159********(张XX)通话。13.被告人赵俊的供述,证实他的电话号码13*****4142。2015年2月份从戒毒所出来后复吸毒品“小马”。他在泸西县大水塘找一个叫“氨水”的人买了50颗毒品“小马”来卖和吸食。2015年5月18日18时许,方X打电话联系他后到阳光花园找到他,他卖了8颗毒品“小马”给方X,2015年5月19日19时许,他装着30颗毒品“小马”到泸西县中枢镇“炫宇”网吧玩,刘X打电话给他说要“小马”,十分钟后,刘X和付XX来到“炫宇”网吧以200元钱买了5颗“小马”。之后有一个男子买走了4颗,他继续去上网就被民警将他和付XX当场查获,民警从他的身上搜出21颗毒品“小马”和2270元,钱有一部分是毒资。证人付XX证言与通话清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2015年5月17日赵俊贩卖毒品“小马”给付XX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7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俊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2.1克和毒资2270元,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 智审 判 员  张 黎代理审判员  陈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