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瓜柳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柳民初字第28号原告蔡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认识,于2010年3月11日在瓜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愿意和我父母一起居住,要求我再买一套楼房,我无能力购卖,双方经常争吵,被告怀孕后,背着我做了人流手术,并离家出走,我多次到被告父母及亲戚家寻找,未找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判决诉讼费的承担。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相识、相恋,于2010年3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无法勾通,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背着原告做了人流手术,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出走后,原告多次到被告父母及亲戚家寻找,未果。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判决诉讼费的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户口簿及原告的陈述意见证明,被告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由于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勾通,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加之家庭矛盾的加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离家出走已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文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付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