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泰峰、贾殿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泰峰,贾殿春,尹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凤鑫,理事长。被执行人白泰峰。被执行人贾殿春。被执行人尹华兵。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泰峰、贾殿春、尹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