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芮晓萍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1368号申请执行人芮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芮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宝曹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芮某某借款20000元,代垫诉讼费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01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1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曹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陶双庆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跃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