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得芹与侯英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得芹,侯英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39号原告蒋得芹,女,1951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侯英贵,男,71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蒋得芹与被告侯英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蒋得芹在1997年土地调整时,在挨着徐井龙一等地的后院二等地分得41个半垄,长垄10个。自1997年开始原告只种8个长垄,两个半截垄,另外两个半截垄和一个半拉垄被被告侯英贵强种至今。原告为此事多次找村里、乡里解决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长59米,宽1.8米;赔偿经济损失5400市斤玉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土地相邻,原告起诉称被告强种其承包地,而被告称其耕种的是被告自己的土地,双方诉争土地属权属不清。而土地权属的确认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得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