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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冯勇与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冯勇,居民。被告石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勇诉被告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冯勇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