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冯勇与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冯勇,居民。被告石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勇诉被告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冯勇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