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高某某、苏州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高某某,苏州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秦某某,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59岁,汉族。被告:苏州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兴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苏州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秦某某亮负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