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6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卢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680-4号原告:郭某,男,199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某,女,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现住蒙城县。被告:卢某,女,汉族,住濉溪县,现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郭某与刘某、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西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