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郑军、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郑军,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08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负责人谭海,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志山,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军,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法定代表人孔仕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郑军、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郑军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晨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