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二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毋世存、侯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12月,蔡某某甲在河津以打电话报号和QQ聊天方式收取他人黑彩单,并以国家福彩3D开奖号为依据经营黑彩。期间,蔡某某甲收取武某某136428元黑彩单(其中1610元蔡某某甲让武某某直接报给蔡某某乙);收取卫某20190元黑彩单;收取贺某某31390元黑彩单;收取周某某14630元黑彩单;收取武某26980元黑彩单;收取赵某某13578元黑彩单,共计243738元黑彩单。蔡某某甲将收取的243738元黑彩单,给网上平台上报158680元,剩余85058元自己坐庄经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蔡某某甲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蔡某某甲银行卡交易往来明细,卫某银行卡和蔡某某甲银行卡之间往来明细,贺某某银行卡和蔡某某甲银行卡之间往来明细,武某某银行卡和蔡某某甲银行卡之间往来明细,武某银行卡和蔡某某甲银行卡之间往来明细,拍照的蔡某某甲手机照片及电脑上的聊天记录,河津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人苏某某、蔡某某乙、贺某某、周某某、卫某的证明材料,被告人蔡某某甲的供述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甲未经批准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某某甲作案工具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贺 雷代理审判员 乔彦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睿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