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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施笃福与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笃福,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严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396-1号申请执行人施笃福,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谢明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严邦富,男,汉族,1955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施笃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3693元,执行费235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到我院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笃福申请执行四川盛威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