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与陈雄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陈雄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662号原告: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北海工业园第二期8号二层之一。法定代表人:袁标。委托代理人:张中纯,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雄祥,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雄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力博程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