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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委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许国荣与张林方、杨晓明、黄山水秀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荣,张林方,杨晓明,黄山水秀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委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许国荣。被执行人:张林方。被执行人:杨晓明。被执行人:黄山水秀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林方、杨晓明、黄山水秀园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山水秀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的整体资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信谷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觉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