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来刚、邵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刚,来刚,邵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423-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来刚。被执行人邵莲。担保人:朱伟,男,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社区联庄公寓*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3010819890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来刚、邵莲杭滨执民字第14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担保人朱伟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来刚于2015年9月21日前将其所有的浙A×××××车辆一辆停放至滨江法院,并交由法院评估拍卖,并担保在此期间来刚不将该车辆抵押、转让。如到期后,来刚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朱伟自愿在人民币23833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担保人朱伟价值人民币238332元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担保人朱伟银行存款2383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王飞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伟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