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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支永辉与张祖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永辉,张祖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880号原告支永辉,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张祖双,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永辉诉被告张祖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支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支永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刘洪宇人民陪审员  周建桢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