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支永辉与张祖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永辉,张祖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880号原告支永辉,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张祖双,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永辉诉被告张祖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支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支永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刘洪宇人民陪审员 周建桢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