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艺兴家俱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诚雅安木业有限公司、邴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市艺兴家俱有限公司,吉林省信诚雅安木业有限公司,邴淑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9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艺兴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东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卡伦综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秀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江。委托代理人:许子生,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信诚雅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东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卡伦综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邴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邴淑华,住长春市临河街中海国际社区。再审申请人长春市艺兴家俱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信诚雅安木业有限公司、邴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长春市艺兴家俱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岳 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