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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督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国华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国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督字第01805号申请人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曙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毛国华。本院受理申请人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15日发出(2015)望民督字第0180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毛国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毛国华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9月15日(2015)望民督字第0180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世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