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东与包安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包安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李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2日。委托代理人:陈昌全,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安琼,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诉被告包安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判员 芮发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