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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友昌与张克勇、李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昌,张克勇,李贤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孙友昌,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勇,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贤霞,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张克勇妻子)。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友昌诉被告张克勇、李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管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两被告常年收购花生,原告将种植的花生销售给被告,经核算,被告欠原告花生款1191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花生款1191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克勇所欠孙友昌货款总额为119100元,自2015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还款1985元,直至货款全部还清为止;二、若被告张克勇没有按照上述协议及时履行,原告孙友昌可以就余款一并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李贤霞对以上协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被告张克勇、李贤霞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