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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玉国与赵开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国,赵开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411号原告崔玉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玉琳,甘州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开英,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崔玉国与被告赵开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崔玉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崔玉国。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睿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