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谭春宇、韦月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谭春宇,韦月秀,黄树子,吴国珍,蒙福州,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字第7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被执行人谭春宇。被执行人韦月秀。被执行人黄树子。被执行人吴国珍。被执行人蒙福州。被执行人陈琴。本院作出的(2015)宾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国珍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国珍在银行账户中5000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