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韦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1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男,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刘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某超市附近,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1克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毒品、毒资指认照片及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韦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小。韦某案发时刚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自愿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净重共计0.51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0.5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