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沈玉兵与许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兵,许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沈玉兵,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许鹏飞,男,1982年9月15日,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平罗城关镇农行家属院5-602室。申请执行人沈玉兵与被执行人许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58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45822元,执行费587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也无房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平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