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万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万某某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同居生活,2009年7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万某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基础差,生活习惯不同,共同语言少,被告喜好打麻将,不照顾家庭,对我之前的孩子也不好,且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威胁原告;现我与被告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万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我对原告以前的子女很好,也没有威胁过原告,我和原告都只是偶尔打麻将。原告说我不照顾家庭是不属实的,原告在外务工,都是我一直在照管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7月同居生活,2009年7月19日在三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万某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半自动双筒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共同债权有借给万某业人民币25000元,借给王某根17000元;共同债务有2014年向万某兴借款5000元,现还有2000元未还。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某以被告长期对原告及家庭不管不问,两人已分居一年多,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提出与被告万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履行夫妻、家庭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与被告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多沟通、多商量,正确处理好夫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感情不合,长期对原告不管不问,经常威胁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提出离婚,未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其提出离婚的事实、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某提出与被告万某某离婚,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