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民特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潘生宁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潘生宁,赵丽,汪四清,陈革平,陈国球,赵清清,汪兴,李双,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特字第00023号申请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胡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潘生宁。被申请人:赵丽,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汪四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陈革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国球,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赵清清。被申请人:汪兴,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李双,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潘生宁。被申请人: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赵清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潘生宁、赵丽、汪四清、陈革平、陈国球、赵清清、汪兴、李双、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申请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