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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1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言新与赵有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110-2号申请执行人李言新。被执行人赵有宁。申请执行人李言新与被执行人赵有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李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赵有宁支付支付案款人民币10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赵有宁欠申请执行人李言新案款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赵有宁在2015年9月27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言新案款人民币1000元。剩余案款9000元,被执行人赵有宁在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2、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