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明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恒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泰和明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明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本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连强